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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年裁字第76號|撤銷商標|民國 47 年 12 月 27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再 審 原 告 順良縫衣機行 代 表 人 盧順良 訴 訟代理 人 邱朗光會計師 刑 弼律師 再審被告官署 經濟部 參 加 人 大新縫紉機行 代 表 人 林大全 訴 訟代理 人 張棟銘律師 右再審原告因請求撤銷商標註冊事件,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所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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